留学回国人员安置

  符合本市留学回国安置条件,与我司建立劳动关系(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的员工暂不受理;劳动合同未规定试用期的,至少合同生效已满2个月以上)的外服员工,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,且申报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还有3个月以上有效期的,我司可以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安置。人事代理单位的员工(即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订立的)参照上述要求办理。
  留学回国人员安置条件可阅上海市人事局网站http://www.21cnhr.com
  办理国(境)外学历(学位)认证,详情请参阅外服在线网站http://www.efesco.com/others/book0705/f9.htm

外服公司服务  

  1. 申请人向福利保障中心提出申请。
  2. 审核原件,提供《留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》及准备材料清单;
  3. 审核申请人递交的材料,报送人事局留学中心审批;
  4. 通知本人审批结果并告知后续转移户口及档案的流程;
  5. 户口转移及人事档案调动;
  6. 受理养老保险等关系转入(员工另需提供所需材料详见上岗手续社会保险有关章节)。

所需材料

  1. 本人申请报告(附现用人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及外服业务部领导意见)
  2. 《留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》
  3. 原单位(档案所在地)同意调出的意见并加盖公章
  4. 护照、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(验原件)
  5. 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(学位)毕业证书复印件(验原件)
  6. 国外学位(历)证书复印件(验原件)
  7. 国外留学成绩单复印件(验原件)
  8.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(验原件)
  9. 我国驻外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出具的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》复印件(验原件)
  10. 出国前未注销户口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(验原件)
  11. 出国前已注销国内户口的须提交原户籍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(验原件)
  12. 回国后有工作经历的,须提供回国后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,如该劳动合同未到期就离职的,须提供相关离职证明或退工单;如未就业,须提供档案所在单位开具未就业证明
  13. 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(验原件)
  14. 随调、随迁或国外随归家属需要提交上述有关相应材料复印件(验原件)
  15.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
受理时间:周一至周五上午:8:30—11:30 下午:1:00-5:00
受理地点:金陵西路28号2楼201室
电话咨询:63721888*3234、3249
联系人:陈先生,杨小姐,毛老师,吴老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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